成都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2018-04-25 17:34 来源: 浏览:

成都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成都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成都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对与学位教育相关事项进行审议的专门组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以下涉及学位工作的事项:

    (一)审核硕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将经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遴选、增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审定导师招生资格及导师年度招生计划(名额)。

    (三)遴选、增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生实践场所。

    (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其它有关学位和学科建设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1人的单数组成,设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备1名秘书,由学院研究生科或主管教务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提名,经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建设,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在本院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工作,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学术造诣较高,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依据学术准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审议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议题,必要时可开展调查、审阅有关档案。

    (三)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投票。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依据本章程,公平公正地对相关事项做出判断。

    (三)按时参加会议和其他相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议题。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履行的职权

    (一)主持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三)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根据需要,提出动议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临时会议。

    (五)提名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

    (六)根据需要审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必要时,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委托副主席行使职权。

    第十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报校学位办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结合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讨论、议决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结束前宣读,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存档。

    第十三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策。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五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8年4月10日

上一条: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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